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汽车论坛 汽车论坛

汽车管理体系标准16949_汽车管理

tamoadmin 2024-09-04 人已围观

简介1.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2.汽车租赁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5.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6.汽车美容管理哪个好用?7.汽车服务企业管理什么意思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

1.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2.汽车租赁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

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5.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6.汽车美容管理哪个好用?

7.汽车服务企业管理什么意思

汽车管理体系标准16949_汽车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第十条 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第十一条 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章 经营条件第六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运管机构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营运车辆、资金、技术和专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技术经济条件,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规模。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运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技术经济条件、发展规划和规模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同意经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和倒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60日内办理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在办结车辆入户手续后10日内,到当地运管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符合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异地经营(送客到异地的除外)。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或者更新、增加、减少出租汽车以及车辆报停、过户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

简易机动车应逐步退出出租客运市场,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市、县人民决定。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应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张贴广告。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二)有合法的明;

(三)熟悉本地区地理环境等基本情况;

(四)依法取得运管机构核发的从业证。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约、网上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空驶待租的,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白天亮牌,夜间亮灯,载客后应倒下空车标志。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执行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的客运价格,按规定使用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车费。

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定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票据。第十八条 计价器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不得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

计价器的标准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运管机构应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在当地商业中心、居住区和城市禁停路段,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临时停靠点。

为方便乘客,出租汽车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及禁停路段的临时停靠点即停即走,上、下乘客。

汽车租赁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第四条 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区人民的规定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经营区域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在本省注册的企业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九条 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巡游车应当按照要求喷涂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

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和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个体经营者和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由本人直接从事营运活动。

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者擅自聘请驾驶员。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

(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依法纳税,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

基础功能

基础信息设定 、报价单输入 、竞争对手信息输入、车辆状态查询、市场信息发布 会员卡初始化、 车辆档案信息录入 基础信息查询、车辆预订、车辆查询。

2

车辆管理

车辆供货商管理 、车型管理 、新增车辆、调度中心、内部用车管理、挂靠车管理、借调车管理 、车辆油料管理 、陪练管理 、试车管理 、车辆证件管理 、车辆钥匙管理、车辆调拨管理 、托管车管理 、车辆处置 、运营车辆综合查询 、车辆公里数记录、二手车信息管理、GPS管理、禁用管理、指标管理。

3

车辆服务

信息预报、车辆保险管理、车辆事故管理、车辆事故跟踪处理 、车辆救援管理 、车辆救援明细表 、车辆年检管理 、车辆维修管理 、车辆维修明细表 、车辆验车管理 、车辆违章管理 、车辆违章跟踪处理。

4

客户管理

个人客户登记、企业客户登记、会员管理、黑名单管理、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客户来访来电记录、报价权限管理、来电成交对比表、大客户管理、客户分析、市场信息发布。

5

员工管理

员工资料管理、员工业绩考核、客户满意度调查、司机管理。

6

预定中心

400电话预定及网上订单自动定时回访确认,异地异店订车和总部预订单的实时派发。

7

单据打印

预定单打印,合同打印、出车(提车)单打印,验车单打印,收款单打印、结算单打印,违章单打印,打印一式2-5联,格式自由设定。

8

订单管理

网络订单、手机订单、客服录入订单,订单确认,订单取消,订单取车提醒,订单过期提醒等管理。

9

优惠方案

车辆优惠价格方案设定,可按工作日,周末设计价格优惠比例,可选择是否使用优惠方案;系统预定、结算将自动按照优惠方案计算优惠后的价格。

10

租车模式(十六大模式)

短租(自驾/带驾)模式、长租(自驾/带驾)模式、机场接送(会议/酒店)模式、通勤车模式、婚庆租车模式、整租零用租车模式、日租模式、半日租模式、跑一趟模式、会员租车模式、外调车模式、大客户租车模式、以租代售模式、挂靠车租车模式、托管车租车模式、加盟租车模式等。

11

财务管理

管理费用、违章押金管理、单车还款利息及费用、管理、收入统计。

12

市场营销管理

信息预报、业务员登记及任务设定、潜在客户管理、来电来访记录、业务员销售行动表、周工作表、周工作总结表、月工作表、月工作完成表、客户回访及满意度调查、市场营销信息查询、市场营销信息统计分析。

13

配件管理

配件库存管理、配件入库管理、配件出库管理、配件归还管理、配件库存统计。

14

统计报表

车辆预定统计、新增合同统计、提还车统计、已结算合同统计、违章车辆统计、应收款累计统计、单车收入统计汇总、收入统计报表、经营月报表、租赁方式统计、运营车辆状态统计、新客户收入统计、部门收入统计、车辆维修统计表、车辆保养统计表、维修费用统计,营业员销售行动报表、调度车收入统计。

15

决策分析

车辆购置测算、以租代购测算、车辆营业分析、车流分析、客流分析表、客流分析图、潜在客户分析、预计收入分析、同期对析、现金流量分析、单车现金流量分析、组合车现金流量分析、单车效益分析、动态任务分析、同期对析、广告投入分析、车辆重定价、多种租赁方式及车型消费分析、租期分析、资料来源分析表、长租平均消费及短租消费频率分析、车辆毛利分析表、车辆出率分析、客户毛利分析。

16

运营管理

新合同建立、车辆交接、合同收款及结算、合同租期变更、车辆替换、顺风车管理、挂账回收管理

17

综合查询

只要在能上网地方,就可以随时掌控企业经营情况,实现车辆、客户、合同横向纵向交替查询。

18

接口

易点在线租车系统、易点APP租车系统、呼叫中心接口、会员卡读卡器、手机短信、二代身份验证仪、票据打印机、公安部网上验证、财务软件等接口。

19

设备

二代身份验证仪、打印机、会员卡读卡器、电话。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含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符合国家报废标准或者不符合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损坏严重,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轴、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零部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措施,预防和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殊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制度。

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具备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条件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有权向任何人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无销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组装汽车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要求。

第八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对申请的审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取得《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凭《资质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由国家经贸委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行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相关许可证。

第十条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向报废汽车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告知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购买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所有人或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报废汽车回收证》到汽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书的式样由国家经贸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涂改《报废汽车回收证书》。

第十二条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不要自己拆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一登记;发现回收报废汽车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或者倒卖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涉嫌犯罪的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报废汽车;其中,回收报废的营运客车应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五拆总成应作为废金属出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其他拆解的零配件可以继续使用,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注报废汽车的回收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汽车。

禁止以任何其他方式进入市场或交易整个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组装汽车。

禁止在道路上拼装汽车和报废汽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应当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并参照废金属的市场价格定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将违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其为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的汽车、五大总成等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卸、改装、拼装或者倒卖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没收汽车、五个总成及其他零配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不能再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销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注报废汽车回收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使用报废汽车五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销售报废汽车、五总成及拼装汽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废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并责令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部门向不合格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相关证照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承担审批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符合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未及时吊销相关证照,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或者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调查的;

(三)阻碍、干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报废军车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万购车补贴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第七条 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汽车美容管理哪个好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县(市)、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第六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第八条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

(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第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价格结算、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汽车维修经营。第十条 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在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聘用技术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技术技能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四)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设备、设施清单及设备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类别和许可经营的具体事项。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六年;三类汽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延续的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汽车维修经营者逾期未申请许可延续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汽车服务企业管理什么意思

汽车美容管理易软汽车美容管理系统、黑谷汽修美容管理软件、中顶汽车美容管理系统、众途、厦门中易智联汽车美容软件好用。

1、易软汽车美容管理系统

易软汽车美容管理系统它是一套功能强大的管理软件,具有对会员基本资料、消费、积分和储值的管理,以及库房库存管理和各种查询分析统计等功能,同时支持磁条卡、ID卡以、扫描枪、指纹仪及多种IC卡进行刷卡消费,软件操作方便,界面简洁。

2、黑谷汽修美容管理软件

黑谷汽车美容管理软件官方版是一款使用相当简单,界面美观大方的汽车美容管理软件。专业从事汽车美容管理软件、汽车维修管理软件、汽车修理厂管理软件、汽车美容会员、收银管理、客户管理和进销存软件等汽车服务。

3、中顶汽车美容管理系统

中顶汽车美容管理系统功能强大的管理软件,特点是具有对会员基本资料、消费、积分和储值的管理,以及库房库存管理和各种查询分析统计等功能,同时支持磁条卡、ID卡以、扫描枪、指纹仪及多种IC卡进行刷卡消费,软件操作方便,界面简洁。

4、众途

厦门众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专注汽车服务行业,12年行业经验,致力于打造汽车服务行业的“新盈利模式”, 主要从事?汽车维修、美容管理系统研发以及营销方案的策划,针对门店的资金,客源,员工,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一整套完善的?门店解决方案。

5、厦门中易智联汽车美容软件

厦门中易智联汽车美容软件管理公司是国内首屈一指的汽车行业软件管理方案开发运营商。专注于汽车美容管理软件、汽修软件、汽车美容会员卡系统。2013年09月18日成立,其操作简单,拥有强大的客户会员管理功能。

汽车服务企业管理就是对汽车服务的企业的管理。

汽车服务企业一般有汽车服务集团,汽车销售公司,汽车服务连锁店,汽车4S店,汽车维修服务企业等等。也就是汽车出厂后要对汽车进行的一系列服务企业。

汽车服务,现在国人一般认为认为汽车服务包括销售、维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及4S店,其实汽车服务是从汽车出厂到报废一系列的服务,还应该包括汽车回收以及相关汽车信息的报刊,网页,汽车检测等等吧。

因为汽车服务公司的多样性和规模就形成了汽车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