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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_汽车养路费计入什么科目

tamoadmin 2024-09-09 人已围观

简介1.养路费哪年取消的?2.深圳汽车养路费如何缴交3.养路费什么时候取消的从2008年12月22日就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了养路费:养路费(全称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有车单位和个人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公路养护的改善的事业费。转化形式:养路费已经部分合并在油价中了,这样可以根据上路的路程(耗油)来收费,显得更加公平合理。相关条例(部分;08年12月22日发布):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

1.养路费哪年取消的?

2.深圳汽车养路费如何缴交

3.养路费什么时候取消的

2007年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_汽车养路费计入什么科目

从2008年12月22日就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了

养路费:养路费(全称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有车单位和个人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公路养护的改善的事业费。

转化形式:

养路费已经部分合并在油价中了,这样可以根据上路的路程(耗油)来收费,显得更加公平合理。

相关条例(部分;08年12月22日发布):

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现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备案。

养路费哪年取消的?

这种情况要看地区政策。一般情况下补缴需交滞纳金,滞纳金各地比例不一样,但现在交通部已下调。另外还要交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金,不过这些只要有关系都可以减免。如果在路上被稽查抓住就比较麻烦,有关系的话做个简易程序,没关系的话一般程序处罚,继续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诉至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交通部新规定如下:

严格执行新的缴费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7年起要全面执行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新增车辆养路费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办理转籍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征。

每月10日前,征稽机构应重点稽查报停偷驶等逃缴和欠缴养路费的车辆,对持有上月有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但本月尚未缴费的在用车辆(不含本月停驶车辆),以及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新增和转籍车辆,不得按无养路费查处。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偷驶的新购车辆,征稽机构应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统一滞纳金计征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起,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强制执行就是把扣押的车辆进行拍卖,折抵费款,不足的部分申请法院诉讼保全即由法院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继续不履行缴费义务,则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变卖折抵不足部分。

深圳汽车养路费如何缴交

养路费哪年取消的? 养路费2008年12月22日取消,以下是相关介绍:1、养路费:专指中国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其用途与“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似。3、养路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院《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且各不尽相同。4、养路费实行:按车辆吨位计费的办法,以月为基本缴费期间。特殊情形从该基本原则上演变。 @2019

养路费什么时候取消的

关于开征2007年度车辆公路规费的通告

2006-12-1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6年12月11日起开征2007年度汽车(含摩托车)公路规费。

二、凡在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4月10日期间按年统缴2007年度公路规费的车辆,一律按10个月计征。

三、车主可选择以下方式缴费:

(一)申请银行代扣款,深圳地区各银行帐户(外资银行除外)均可办理,并免费邮寄票证上门;

(二)在各征稽所使用银联卡刷卡缴费;

(三)登陆我局“网上征稽所”(.gdylf,.gdylf.org)网上缴费.

四、2006年12月29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全省各级征稽机构,集中与各家收款银行进行对账,暂停收费。

五、凡不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的,将依法处罚。

咨询电话: 广州:020-61073383 83596847

深圳:0755-25191064

佛山:0757-822741

特此通告。

广东省公路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广东省公路局

养路费是指为改善公路养护状况,由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的运营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了道路养护费、航道养护费、道路运输管理费、道路客货附加费、水上运输管理费和水上客货附加费。养路费的征收对象如下:1.各类有号牌的客货车、专用车、专用车、拖拉机、简易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挂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含两轮、三轮车辆)及其畜力车从事有号牌道路运输;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与地方商务运输,向地方单位和个人承包民用工程和包车;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企业车辆;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5.国际组织和外国驻华机构的车辆;6.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车辆;7、临时入境的各类外地机动车辆豁免如下:1.按照我国官方分配标准配备并由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使用,由我国预算资金直接支出的5座以下(含5座)客车;2.外国使(领)馆自己使用的车辆;3.仅在城建部门建设维护的城市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有轨电车(不含任何出租车);4.经省公路部门批准的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扫地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带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5.国防支出在国家预算中支出的军事装备车辆;6.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道路养护专用车辆;7.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畜力车;8.矿山、油田、林场根本不修路的矿用自卸车,油田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木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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